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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60220060800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延寿堂药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延寿堂药店有限公司因安装门头于2020年05月09日08时左右起未经审批在西湖区文一路256号前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搭建一组可卸式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面积长1.8米,宽1.0米,计1.8平方米。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0】第0012984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09日12时前整改完毕.2020年5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8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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