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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705****139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民初1137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1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709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以10000元为限)。如被告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4257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227元,由被告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江苏中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4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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