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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通处字〔2018〕第1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212.07元;2、罚款126754.06元。罚没款合计:133966.1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9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郝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