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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兴达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梅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187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506民初2037号
    案号 (2018)豫0506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兴达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530万元。 二、被告安阳市兴达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安阳市兴达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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