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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安监支罚〔2018〕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黄龙饭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杭)安监支罚〔2018〕13号被处罚单位:杭州黄龙饭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西湖区曙光路120号3425室     邮编:310006  法定代表人:程 翔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8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黄龙饭店设有一间面积约10平方米的油漆暂存间,检查当日存放油漆250kg。油漆属于易燃易爆液体,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6条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存放易燃易爆液体的区域应设置电气防爆、通风装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等。但你单位油漆暂存间除设置通风设施外,未采取电气防爆、泄漏报警、安全警示等相关安全措施,上述行为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你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2
    决定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