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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59****7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2684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1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5月15日利息为712129.32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13.5计算);     二、被告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8134元;     三、被告河南班纳小猪服饰有限公司、胡清友、霍秀玲、何晓玲对被告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67元,公告费540元,由被告郑州泉信 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班纳小猪服饰有限公司、胡清友、霍秀玲、何晓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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