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字〔2016〕WF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根据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8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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