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5163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惠仲案字第420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1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发布日期 | 2017-05-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 (二)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询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60000元,返还设计费人民币6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合计人民币390000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支出人民币1500元;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担保费支出人民币1500元。 (四)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支出人民币20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8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95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回,待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径行付给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逾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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