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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下午,为本单位员工费洪坤提供的1个规格为15公斤的报废液化石油气瓶(气瓶编号为“新泰燃气FEA-124690”,生产与截止时间:“2013.07-2021.07”,检验标识上为“本次检验:2017年7月,有效期2021年7月”,到期后无检验合格标识)充装燃气。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责令被处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