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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6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送气工虞雪堂,于2021年7月26日10时10分左右,向桐乡市梧桐街道利民路539号、541号(桐乡市梧桐潘俊小吃店)提供1只钢瓶号为F-EA280929的15公斤超期限未检验液化石油气满瓶(该满瓶燃气于2021年6月1日在桐乡市煤气有限公司进行充装),该液化石油气瓶的生产与截止时间:2017-2025.06,于2021年6月到期,没有到期检验合格标志。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责令被处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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