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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2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为桐乡市乌镇镇环河路乌桥燃气供应点提供的1只规格为50公斤的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生产日期:2006.4,检验日期:2019年7月,于2021年4月到期,已无法再进行检验)充装燃气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为报废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桐乡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