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为送气工徐xx提供的1只规格为15公斤的超期限未检验液化石油气瓶(生产与截止时间:2012.07-2020.07,检验日期:2017年2月,于2021年2月到期,没有到期检验合格标志)充装燃气。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为超期限未检验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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