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000066****67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青0123民初565号 |
案号 | (2021)青0123执6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湟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湟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青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湟源县司法局交付位于湟源县万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楼(湟源县宝林小区五号楼)四楼的270办公用房,包括单间四间、约32大办公室二间、水、电、暖、网线齐全、安装实木门; 二、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湟源县司法局支付违约金89100元; 三、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湟源县司法局支付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安置过渡费72000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600元/月计算安置过渡费,至实际回迁安置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湟源县司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负担1269元,由原告湟源县司法局负担10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担保费2860元,由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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