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税稽一罚[2019]83 |
违法行为类型 |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你公司凤翔苑1-9#(一标)、12-15#(二标)、10-11#(三标)、16-19#(四标)、凤雅苑1-18#(一标)、20-48#(二标)、凤栖苑1-23#(一标)、24-64#(三标)、凤凰汇5-6#(二标)、7-8#(二标)、1-3#(三标)、9-12#(四标)、综合楼及酒店的土地总面积241549.10平方米,总可售建筑面积337387.93平方米,2015年1月1日前已销售面积38736.21元,截止2015年1月1日可销售面积298651.72平方米,2015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324815.10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09431.4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5383.70元。2016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56305.03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45550.97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754.06元。2017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67487.00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91571.3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5915.70元。2015-2017年合计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53.46元。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53.46元。违法事实二:2015年度,你公司在“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费用合计1818682.90元。该笔费用不属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3736.58元。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六十九的规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3736.58元。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税务稽查取证(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2015年至2017年纳税申报资料;证据四:涉案账证资料;证据五:情况说明;证据六: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表及附件;证据七: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证据八:陈述申辩笔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53.46元处0.5倍的罚款,计金额101026.7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1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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