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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振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908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43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1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6
    发布日期 2016-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2066.98元及利息3499.02元、罚息25785.48元、复息935.00元,以上合计132286.48元(此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5年4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陈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陈胜抵押的福田雷沃FR65-7液压挖掘机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振东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陈胜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6元由被告陈胜、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振东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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