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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振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908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05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2
    发布日期 2016-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费合计58000元,分六期支付,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万元,以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1万元,付清为止; 二、如果被告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运费,则原告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由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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