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1139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28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5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发布日期 | 2015-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如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马磊、阮臻、程进、孙文娟、钟潜学、陈结情、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磊、阮臻、程进、孙文娟、钟潜学、陈结情、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0元,保全费5000元(该款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收取),合计23530元,由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马磊、阮臻、程进、孙文娟、钟潜学、陈结情、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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