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环罚字[201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转入放射性同位素 2.转入放射性同位素活动完成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环保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环罚字[2019]11号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244433152D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姜鹏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4日对你公司吉林油田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吉林油田总医院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医院于2019年1月至今,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先后四次从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转入放射性同位素I-131和Tc-99m;2、该医院转入放射性同位素I-131和Tc-99m活动完成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环保部门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吉林油田医院I-131和Tc-99m放射性核素出入库登记表2张、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货清单2张、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4张、吉林油田总医院财务资产科出具的I-131和Tc-99m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记录3张、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源)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为凭。你公司吉林油田总医院未经批准擅自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你公司吉林油田总医院转入放射性同位素活动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你公司吉林油田总医院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2019]08号)和送达回证可以认定。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吉林油田总医院于2019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办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和备案手续;2.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证据确认,至今没有违法所得,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3.对转入放射性同位素I-131、Tc-99m活动完成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松原建行营业部户名:松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2001673636055013929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4月2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6 |
决定机关 |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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