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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环罚字[2017]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厂区西侧煤炭堆存场所煤炭堆放高度高于围挡墙,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环罚字[2017]69号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244433152D法定代表人:张德有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2017年8月份根据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热电厂现场进行了核查,确认你公司热电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热电厂厂区西侧煤炭堆存场所煤炭堆放高度高于围挡墙,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2017]7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热电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煤炭堆存场所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松原建行营业部户名:松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2001673636055013929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松原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3
    决定机关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