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环罚字[2017]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钻服砖厂院内存储粉煤灰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粉煤灰产生扬尘 |
行政处罚内容 |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环罚字[2017]21号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244433152D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有2017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钻服砖厂院内存储粉煤灰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粉煤灰产生扬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钻服砖厂院内的粉煤灰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并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松环责改字[2017]24号)和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2017]20号)和送达回证可以认定。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钻服砖厂院内的粉煤灰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松原建行营业部户名:松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2001673636055013929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松原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6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1 |
决定机关 |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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