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环罚字[2016]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煤炭堆存场所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244433152D法定代表人:张德有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热电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热电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炭堆存场所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吉林省环保厅关于依法查处专项督查发现环境问题的通知》文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2016]4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煤炭堆存场进行覆盖;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松原建行营业部户名:松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2001673636055013929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松原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9 |
决定机关 |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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