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19-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2年以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本市鹿城区矮凳桥92号灯具市场西侧一楼店面屋顶上设置有户外广告设施,内容为“瑞极照明、沃家木艺”,影响市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4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作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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