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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079****88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民初734号
    案号 (2020)云01执恢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49799937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的借款利息及复利,以及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徐世芬对被告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和玉斌在其与被告徐世芬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徐世芬、和玉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不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就被告徐世芬持有的云南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700万元,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12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被告徐世芬持有的云南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50万元,(昆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25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被告徐世芬持有的云南和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份额为3000万元,(昆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25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不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就被告张宁、李春芳抵押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星汇园D31单元3层302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0872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奎静芬、和榆君抵押的位于昆明市人民东路135-137号裕雄大厦3单元601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0869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799.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徐世芬、和玉斌、张宁、李春芳、奎静芬、和榆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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