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林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70072****9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835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28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春林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货款及截止2016年的利息损失共计700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支付货款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失,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损失计算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截止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全国银行业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逾期支付货款数额及逾期付款之日为:48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算、3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算、20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算、10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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