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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莲县四海春苗木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厉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036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一初字第400号
    案号 (2014)东执字第00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08
    发布日期 2016-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正强、厉霞、五莲县街头镇孙正强花岗石矿、五莲县碗杯春茶叶专业合作社、五莲县四海春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彭玲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7000元;     二、如被告孙正强、厉霞、五莲县街头镇孙正强花岗石矿、五莲县碗杯春茶叶专业合作社、五莲县四海春苗木专业合作社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     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7540元,均由原告彭玲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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