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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处罚〔202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禁止为他人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和第九条第二款“进口货物、物品持有者在办理运输、仓储、广告时,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不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有关单位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而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不能提供其运输的该批货物的合法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货主不能前来接受处理。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在德宏团结报发布无主货物认领公告后,至今无人认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53号)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在非海关监管区域查获”、第(二)项“现场无所有人,且未能查清所有人、未能取得货物涉及走私入境确凿证据”、第(三)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及其运输工具”的规定,所查获的该批货物符合该条规定,应视为无主货物。当事人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而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