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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350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302民初3612号
    案号 (2021)湘1302执恢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月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春林借款50万元、利息65170元,合计565170元。其余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以3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月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春林借款50735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月雄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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