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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月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350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3民初4565
    案号 (2017)湘0103执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双武清偿借款本金250000元; 二、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双武支付利息9750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为975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承担(此款原告王双武已预交,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直接支付予原告王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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