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骏达汽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77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金婺民初字第755号 |
案号 | (2010)金婺执民字第010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0-03-09 |
发布日期 | 2014-09-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安明、陈维、陈豆豆、陈云、陈议英、熊守灯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65300元、丧葬费1542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632元(陈维6年、陈豆豆13年、陈云15年,按二人分摊)、交通费262元、食宿费1487元、处理事故误工费633.4元,合计人民币279741.4元。二、在交强险范围内,被告徐勇赔付原告陈安明、陈维、陈豆豆、陈云、陈议英、熊守灯人民币40000元(另8万元分摊给另案的死、伤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在交强险范围内,被告吴进明赔付原告陈安明、陈维、陈豆豆、陈云、陈议英、熊守灯人民币40000元(未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另交强除的8万元分摊给另案的死、伤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第一、二、三条相减,按30%计算,被告徐勇赔付原告陈安明、陈维、陈豆豆、陈云、陈议英、熊守灯人民币59922.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第一、二、三条相减,按10%计算,被告吴进明赔付原告陈安明、陈维、陈豆豆、陈云、陈议英、熊守灯人民币19974.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七、上述第一、二、三、六条相减(已按60%计算),被告朱吉平赔付原告陈安明、陈维、陈豆豆、陈云、陈议英、熊守灯人民币86511.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八、被告江西省九江市湖口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勇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九、驳回原告陈安明、陈维、陈豆豆、陈云、陈议英、熊守灯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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