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骏达汽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77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金婺民初字第1280号 |
案号 | (2010)金婺执民字第000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9-12-23 |
发布日期 | 2014-09-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黄思牛、范彩华、谢秋香、黄洁、黄祺的共同损失为:医疗费19537.32元、丧葬费17073元、死亡赔偿金185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5472元、误工费35.74元、丧葬人员误工费319.23元,交通住宿费1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369447.29元。二、被告肖明和朱吉平应赔偿原告黄思牛、范彩华、谢秋香、黄洁、黄祺上述损失中的130449.42元(其中强制险限额内赔偿116512.44元,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3936.98元)。三、被告徐勇和江西省九江市湖口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黄思牛、范彩华、谢秋香、黄洁、黄祺上述损失中的120494.44元(其中强制险限额内赔偿116512.44元,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982元)。四、被告吴进明赔偿原告黄思牛、范彩华、谢秋香、黄洁、黄祺上述损失中的118503.44元(其中强制险限额内赔偿116512.44元,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991元)。五、本判决第二、三、四款的赔偿义务人互负连带责任。六、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条款中的履行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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