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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851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839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宋建军借款本金270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宋建军上述借款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已偿还的135000元)。 三、王志江、王雪靖、王阳、王锜对以上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盛恒基公司、王志江、王雪靖、王阳、王锜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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