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970****9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9民初701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路19以南、规划路03以东的盛世家园小区第04栋1单元1层101号房屋交付王君辉,并为王君辉办理房屋进户手续; 二、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路19以南、规划路03以东的盛世家园小区第04栋1单元1层102号房屋交付王君辉,并为王君辉办理房屋进户手续; 三、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天101.91元的标准给付王君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案涉101号房屋实际交付王君辉之日止的逾期进户违约金; 四、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天97.59元的标准给付王君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案涉102号房屋实际交付王君辉之日止的逾期进户违约金; 五、驳回王君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王君辉已预付),由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君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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