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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970****9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2刑初268号
    案号 (2020)黑0102执30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 000 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 000 000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 000 000元。决定判处罚金人民币23 000 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单位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王志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留置的18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37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范宇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10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五、被告人白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李凤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七、被告人方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八、被告人李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九、被告人王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十、被告人秦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十一、被告人潘龙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十二、被告人李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十三、被告单位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的税款人民币8 947 555.26元,由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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