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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999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0624号
    案号 (2015)嘉海执民字第02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日期 2016-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沈杰借款本息2750000元并支付原告沈杰实现债权费用137000元。此款,被告于2014年11月底前支付原告107000元,2014年12月底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1月底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3月底前支付200000元,2015年4月底前支付500000元,自2015年5月至10月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30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15年11月底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付款,则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50000元,且原告就可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马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948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勇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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