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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税东城罚〔2021〕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办理所属期为2018年10月至2021年05月的纳税申报,逾期申报的天数已超过360日且不属于年度内首次逾期,违法程度属于严重情形。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的申报记录为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2050元罚款(你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