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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翠屏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950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01010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米成保1096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米成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鉴定费2540元,合计3078元,由被告物业公司负担,于支付上列赔偿款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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