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工罚(2020)26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7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庞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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