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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光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14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龙法民三初字第156号
    案号 (2017)粤0507执恢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9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东南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6032.81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被告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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