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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80269****23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802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云0802执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 二、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前偿还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于2018年11月21日前偿还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2019年1月21日前偿还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19年2月起每月21日前偿还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最后一期偿还借款本金时并清偿所有利息; 三、如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李庭祥、罗云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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