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80269****23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802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云0802执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二、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每月20日前向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自2018年10月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每月20日前向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三、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21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当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四、如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被告陶明发、付发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被告王学斌、龚玉贤、普洱天森有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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