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公司所属运输车辆从温州市蒲鞋市街道山根河断头河整治(一期)工程施工工地出来时,由于车轮未彻底冲洗干净,从而导致行驶过程中有车轮带泥情况发生,污染温州市蒲鞋市街道山根河断头河整治(一期)工程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黎明东路西往东车道路面,污染长度为50米。违法性质为: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带泥运行。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玉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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