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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税一稽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2016年11月至12月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已全部遗失,无法提供。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你单位情况说明及赵宝莹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丢失2016年11月至12月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佛税一稽限改〔2020〕36号),证实你单位丢失2016年11月至12月账册、记账凭证及其他资料,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