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奇工商处处字〔2017〕第6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从2015年12月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任用许忠作为奇台片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租赁东关街国税局家属院一楼1幢2单元102室,以“新疆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面向奇台县、木垒县、吉木萨尔县企业、个体户从事税控设备销售、安装及维护业务。税控设备销售、安装费用2017年8月1日前是490元/户,维护费是每年330元/户。从2017年8月1日起按发改委核定收费标准,税控设备销售、安装费用降为200元,每年的维护费降为280元。2017年4月18日至10月13日已收取并上缴税控盘销售及维护费261240元,10月13日至25日收入18150元,10月25日至11月1日收入情况为18480元,合计297870元。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新疆百旺金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分支机构共有3名工作人员,向对方出具的票据加盖新疆百旺金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专用章。因帐目记载不全,无法计算2017年4月18日以前的收入及违法所得。当事人新疆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对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9 |
| 决定机关 |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陆振华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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