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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炳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785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219号
    案号 (2015)惠城法执字第02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日期 2015-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二:曰内向被告赵中军支対劳动合同终i:经济补偿金10065元:二、原告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三曰内向被告赵中军支付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6月21曰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981.5元;三、原告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三曰内向被告赵中军支付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2月26曰至2014年3月14日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1470元。四、驳回原告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共计54516.5元。  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在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此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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