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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炳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785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25号
    案号 (2014)惠城法执字第01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2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一林炳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宝借款本金54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基数:从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按本金6000000元基数;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按本金5900000元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起按本金5400000元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二黄美花、被告三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407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林炳耀、黄美花、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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