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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消)行罚决字〔2019〕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武义县兰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武义县兰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武义县兰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4
    决定机关 武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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