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351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5303执4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581190600165】。 一、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600317元,及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6.09%计算的利息。 二、上述第一项欠款,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0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5990元,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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