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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351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53民终1042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5303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580191100362】。 (2019)粤53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土门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600000元,及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土门村民委员会。 二、驳回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土门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93元,由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53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土门村民委员会负担240元。 (2019)粤53民终1042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上诉人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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