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国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0372****3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302民初1838号 |
案号 | (2018)粤5302执4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本调解协议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定后,第三人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以第三项的投资股股金抵偿债务后,原告云浮市沁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云浮市沁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43320元,律师代理费205000元,案件受理费31118元,合共779438元在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被告梁国仁对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云浮市沁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投资股股金3228340股(股金证账号:50000000003929105)及其所有收益及孳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第三人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原享有的社员权利义务终止。同时,第三人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应协助将投资股股金3228340股(股金证账号:50000000003929105)及该投资股股金于《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过户到原告云浮市沁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名下。股金转让产生的税金及费用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62235元(原告已预交),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即案件受理费31118元,由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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