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0372****3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粤53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5303执恢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粤53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广东乐叶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950340.5元。 二、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欠上述工程款,应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以250113.5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950340.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广东乐叶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三、上述第一、第二判项,限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乐叶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东乐叶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68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乐叶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431元,被告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51元。 (2017)粤53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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